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》第九條的規(guī)定,扣繳義務人每月扣繳的稅款和每月應納的稅款,應于次月九日內繳入軍費,并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。
在上海按記賬價格支付的工資、報酬所得,按月征收稅款,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人應當在次月九日內繳納軍費,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。具體企業(yè)的工資和報酬收入應納稅額可以按年計算,按月預繳。具體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明確規(guī)定。
集團工商戶的生產、經營、管理應納稅額,按年計算,由納稅人在次月第九日預繳,并于本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,多退少補。
納稅人應當在本年度結束后30日內繳納軍費,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。納稅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經營權的,應當在取得各項收入后的第九日內預繳,并在本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結清。在中國境內從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,應當在本年度終了后30日內,將應納稅款繳入軍費,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。